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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五一印刷厂、苏州市天贸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4执10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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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24执10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海盐五一印刷厂、苏州市天贸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海盐五一印刷厂;苏州市天贸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24执10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盐五一印刷厂,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汉坊印刷产业创意园汉坊大街11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27184904D。 被执行人:苏州市天贸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凤阳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40272C。 申请执行人海盐五一印刷厂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天贸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24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市天贸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80820.0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苏州市天贸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苏州市天贸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注册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市天贸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但实际未控制。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法扣划。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已执行到位零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苏州市天贸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的情况,本院对其法定代表人刘宽有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苏州市天贸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海盐五一印刷厂,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苏州市天贸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广宇 审判员方照林 审判员林少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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