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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吴兰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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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438号
  • 案件名称

    张英、吴兰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英;吴兰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张英,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执行人:吴兰霞,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张英与吴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的(2020)川0727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执行人吴兰霞应向申请执行人张英归还借款60000元。因被执行人吴兰霞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吴兰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应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据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兰霞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2021年5月31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兰霞银行存款8372.30元。2021年6月30日,本院在江油市第三人民医院找到了被执行人吴兰霞,其向本院提交了其病情证明,经江油市第三人民法院诊断,其患有:1.器质性精神障碍;2.慢性阻塞性肺病;3.肺心病;4.心源性哮喘。被执行人吴兰霞同时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其本人身患重病,希望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因为冻结的账户系其低保账户,卡上的资金系村上给他申请的重病医疗救助款。鉴于被执行人吴兰霞的特殊情况,本院及时将他的情况及申请反馈给了申请执行人张英,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张英的同意后,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吴兰霞银行存款8372.30元的冻结。2021年8月1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吴兰霞的户籍地四川省平武县坝子乡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兰霞常年在外居住,家中仅有一个80多岁的母亲,其本人患有多种疾病,已被村上评为低保户,同时为其申请了大病救助。通过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兰霞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吴兰霞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保险、工商登记及其他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兰霞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术伦审判员  王为民审判员  李显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贾炳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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