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月贵、曹明强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5执1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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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5执1357号案件名称
孙月贵、曹明强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孙月贵;曹明强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5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孙月贵,男,汉族,1980年6月9日出生,住陵城区。被执行人:曹明强,男,汉族,1984年7月29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孙月贵与曹明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3453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曹明强涉案较多,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随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特5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韩 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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