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海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824执1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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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4执1423号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海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苍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海传;黄大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824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海传,男,生于1970年1月19日,汉族,住苍溪县。被执行人黄大菊,女,生于1971年3月20日,汉族,住苍溪县。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海传、黄大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824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孙海传、黄大菊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100000.00元及资金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孙海传、黄大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21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孙海传、黄大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孙海传、黄大菊外出,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孙海传、黄大菊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被执行人孙海传、黄大菊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但无足额的存款可供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孙海传、黄大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川0824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邵雄审判员 向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川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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