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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程与李世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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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445号
  • 案件名称

    王程与李世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程;李世强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445号原告:王程,男,汉族,1983年11月26日生,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李世强,男,汉族,1982年4月26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王程与被告李世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程撤回起诉。        审判员    苏荔莎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宇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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