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步洋、高步洋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6执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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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483号案件名称
高步洋、高步洋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高步洋;高步洋;李占国;李占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6执483号李某某、高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2020)陕0626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高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货款13000元,被执行人高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62.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高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货款13000元,被执行人高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62.5元、执行费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于2021年8月23日履行了案件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也领取了案件款15000元。被执行人高某某交纳了案件受理费62.5元、执行费95元。该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高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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