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宏、董文彪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5民初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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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5民初691号案件名称
袁宏、董文彪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柳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袁宏;董文彪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1125民初691号原告:袁宏,男,现住址长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芬,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文彪,男,现住址山西省柳林县原告袁宏与被告董文彪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袁宏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经自行解决,原告为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雪峰人民陪审员 白玉刚人民陪审员 高利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建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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