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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宏、董文彪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5民初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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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25民初691号
  • 案件名称

    袁宏、董文彪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柳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袁宏;董文彪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1125民初691号原告:袁宏,男,现住址长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芬,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文彪,男,现住址山西省柳林县原告袁宏与被告董文彪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袁宏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经自行解决,原告为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雪峰人民陪审员  白玉刚人民陪审员  高利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建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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