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嘉和气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92执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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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执355号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嘉和气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嘉和气体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新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大连船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王海;王洋;许峰岩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9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1-3、4(部分)、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0600553W。负责人:武忠旭,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永红,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大连嘉和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仓储加工区1E-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665838967E。法定代表人:许峰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瓦房店市新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51582937Y。法定代表人:王善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船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商务大厦**织机构代码:565535387法定代表人:郝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海,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王洋,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许峰岩,男,朝鲜族,1956年7月30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大连嘉和气体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新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大连船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王海、王洋、许峰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辽0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辽02执582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辽0292执355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王洋在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冻结被执行人王海在中国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许峰岩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于2021年6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瓦房店市新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位于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世纪广场27号地下一层(瓦房权证共单字第**)、地下二层(瓦房房权证共单字第**)地下三层(瓦房权房权证共单字第**)下五层(瓦房权证房权证共单字第**)期限均为三年;于2021年6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王海名下辽B×××**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于2021年6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王洋名下京K×××**奥迪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辽02执监80号执行裁定书,因该案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23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基本相同,且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瓦房店市新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所有房产均享有优先受偿权。为方便案件执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提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92执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帅审判员 王叶辉审判员 孔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曲静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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