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天津博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3民初4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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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3民初4695号案件名称
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天津博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天津博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3民初4695号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成功,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乐,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博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清区大碱厂镇政府东侧151号。法定代表人:年云鹤。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博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受理后,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静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 哲书 记 员 闫诗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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