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易达通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本院综合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507执1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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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507执1533号案件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易达通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本院综合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汕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潮州市潮安区易达通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本院综合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507执153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综合庭。被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易达通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文里村XXX。法定代表人杨遂娟。本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507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中受理费部分,被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易达通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354元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易达通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易达通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易达通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式勤执行员 陈君宏执行员 陈黎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纪伟娜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507执153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综合庭。被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易达通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文里村XXX。法定代表人杨遂娟。本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507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中受理费部分,被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易达通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354元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易达通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易达通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易达通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式勤执行员 陈君宏执行员 陈黎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纪伟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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