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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义华、付长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823执2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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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23执26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宋义华、付长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峡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宋义华;付长其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823执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义华,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付长其,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义华与被执行人付长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义华于2021年9月23日向我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823执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波敏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823执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义华,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付长其,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义华与被执行人付长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义华于2021年9月23日向我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823执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波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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