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滕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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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2139号案件名称
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滕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滕波;吴文秀;柳志营;史丽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2139号原告: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行政办公区**5段**。法定代表人:李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滕波,1961年6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原告提供)被告:吴文秀,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原告提供)被告:柳志营,1962年11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原告提供)被告:史丽萍,1964年7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原告提供)原告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滕波、被告吴文秀、被告柳志营、被告史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信息无法适用直接送达等方式联系到被告滕波、被告吴文秀、被告柳志营、被告史丽萍,经本院释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滕波、被告吴文秀、被告柳志营、被告史丽萍具体的信息及送达地址或公告送达材料,本院无法确认被告滕波、被告吴文秀、被告柳志营、被告史丽萍明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0.00元,原告未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维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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