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129民初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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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民初1556号案件名称
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洪亮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29民初1556号原告: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南卫东路109号。法定代表人:袁老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延寿县延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洪亮,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彦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新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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