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华、河南省鼎诺通球跨境电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2民初4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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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2民初4034号案件名称
王晓华、河南省鼎诺通球跨境电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晓华;河南省鼎诺通球跨境电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2民初4034号原告:王晓华,女,汉族,1982年3月2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河南省鼎诺通球跨境电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凯越邮政速递物流跨境电商产业园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建红。原告王晓华诉被告河南省鼎诺通球跨境电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晓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返还原告服务费1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本人的网络店铺:亚马逊店铺因没时间经营,托管给鼎诺通球跨境电商有限公司代运营,给了对方14000元的代运营费。按照合同对方承诺每月16号对账,月底分利润,结果从签合同起到今天10个月了,对方一次也没有对过帐,分过利润。我孩子才一岁多,没有老人带,自己带孩子上不了班,老公一个人养家困难,本想着带着孩子赚点生活费,结果成了今天这个结果,希望法院帮忙追回本金和诉讼费用,非常感谢!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予公断。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河南省鼎诺通球跨境电商有限公司的姓名应为河南鼎诺通球跨境电商有限公司,且住所地与法定代表人均于河南鼎诺通球跨境电商有限公司不一致,被告河南省鼎诺通球跨境电商有限公司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晓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真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盈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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