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贺小江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8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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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8746号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贺小江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贺小江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8746号原告:贺小江,男,汉族,1979年7月7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诉讼委托代理人:高峰,系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55422W。负责人:赵俊涛,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贺小江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收案,经诉前鉴定无果后,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后于当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小江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晓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贾小霞书 记 员 郭 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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