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石某申请保全案件、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10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1024号案件名称
张某、石某申请保全案件、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某;石某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1024号申请人:张某,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城区。被申请人:石某,女,1979年9月5日出生,现住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某银行存款6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某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凤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崔倩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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