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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张奇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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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3417号
  •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张奇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张奇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417号申请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582004326L,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72号26层2号。负责人:单铁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巍巍,系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奇,男,1993年5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奇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经网络、传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211民初97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子木审判员  段金柱审判员  田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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