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某某公司、田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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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360号案件名称
陇南市某某公司、田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陇南市某某公司;田某某;袁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7执360号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任总经理。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某某、袁某某、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手续,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某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以其与被执行人田某某、袁某某、王某某私下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且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将恢复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1227执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军审判员 杜鸿武审判员 常彦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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