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尔安、白拉毛才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2民初4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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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2民初4213号案件名称
李尔安、白拉毛才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尔安;白拉毛才让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2民初4213号原告:李尔安,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白拉毛才让,女,1973年6月30日生,藏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尔安诉被告白拉毛才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李尔安以被告出了交通事故正在住院治疗,暂先放弃诉讼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尔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自愿及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尔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尔安负担。 审判员 管云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丽云书记员 山成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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