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鲁龙元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5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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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59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鲁龙元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鲁龙元;强克英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蔺湘。被执行人:鲁龙元,男,1961年0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强克英,女,1963年0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鲁龙元、强克英代位求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鲁龙元、强克英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4066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鲁龙元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576.1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钟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诗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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