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进平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49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4914号案件名称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进平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进平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4914号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大汉龙城电信智能小区第二栋一层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W233T。法定代表人:谢宏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红,女,苗族,1966年4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刘进平,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进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进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进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欧洁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魏素华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015号之十六 下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鲁龙元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59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