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东、陈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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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784号案件名称
周建东、陈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周建东;陈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784号申请执行人:周建东,男,汉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陈庚,男,汉族,1977年10月4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申请执行人周建东与被执行人陈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州区人民院经审理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890号民事调解书,其内容为:一、被告陈庚偿还原告周建东76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付2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付20000元,同年8月30日前付20000元,同年10月30日前付1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原告周建东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9元,本院收取573元,由被告陈庚负担,被告负担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13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76573元案件款,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76573元,被执行人已履行15261元,下剩61312元,被执行人陈庚从2021年10月份开始,于每月28日前履行5000元,至2022年9月28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2784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那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加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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