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建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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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663号案件名称
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建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建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66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建昌,男,1954年9月27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建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830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1479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诉讼费1298元,申请执行费162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于2021年5月25日、7月7日、9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胡建昌名下银行存款20600元予以扣划(缴纳诉讼费1298元,申请执行费1622元,偿还借款本金17680元);其余账户余额较小不足以扣划。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对被执行人在芮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领取的补偿款205540元予以冻结,现该补偿款未支付。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将执行的调查及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及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已予以扣划,其余账户因余额较小不足以扣划。被执行人应领取的补偿款已予以冻结,但该补偿款因未赔偿到位,本院不能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97112元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执行助理张红江书记员 张 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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