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延军、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3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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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3048号案件名称
郭延军、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郭延军;李卫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3048号原告:郭延军,男,汉族,群众,1976年2月25日出生,住址山东省禹城市。被告:李卫东,男,汉族,住址禹城市。原告郭延军与被告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郭延军以被告方已将叁仟元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卫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延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延军撤回对被告李卫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延军承担。审判员 丁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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