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宝军、通化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521执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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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818号案件名称
吴宝军、通化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宝军;通化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521执818号申请执行人:吴宝军,男,1959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通化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听话县快大茂镇团结路。法定代表人:张洪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宝军和与被执行人通化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100元,现已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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