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福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赣1021执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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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893号案件名称
吴福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吴福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21)赣1021执893号被罚款人:吴福安,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在执行游应根与吴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福安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又不按财产报告令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吴福安罚款1000元,限在本决定送达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21)赣1021执893号被罚款人:吴福安,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在执行游应根与吴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福安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又不按财产报告令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吴福安罚款1000元,限在本决定送达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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