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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福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赣1021执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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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893号
  • 案件名称

    吴福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吴福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21)赣1021执893号被罚款人:吴福安,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在执行游应根与吴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福安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又不按财产报告令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吴福安罚款1000元,限在本决定送达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21)赣1021执893号被罚款人:吴福安,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在执行游应根与吴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福安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又不按财产报告令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吴福安罚款1000元,限在本决定送达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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