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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红、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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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55号
  • 案件名称

    陈军红、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军红;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55号 申请人: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青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锐,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森森,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陈军红,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 。 申请人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军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军红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陕0112执恢343号]执行一案剩余拍卖款中的64692.22元暂停向被申请人陈军红发放。保全标的为64692.22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64692.22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军红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2021)陕0112执恢343号] 执行一案剩余拍卖款中的64692.22元暂停向被申请人陈军红发放,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666元,申请人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916101327101483331980020325616261012XXXX002037019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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