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艳刚、牛奇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31民初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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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民初346号案件名称
韩艳刚、牛奇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韩艳刚;牛奇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31民初346号 原告:牛奇龙,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原告:韩艳刚,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原告牛奇龙诉被告韩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牛奇龙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7元,减半收取计1228.5元,由原告牛奇龙负担。 审 判 员 吴 岗 峰二O二一 年 九 月 七日书 记 员 董 丽 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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