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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艳刚、牛奇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31民初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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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民初346号
  • 案件名称

    韩艳刚、牛奇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韩艳刚;牛奇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31民初346号 原告:牛奇龙,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原告:韩艳刚,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原告牛奇龙诉被告韩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牛奇龙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7元,减半收取计1228.5元,由原告牛奇龙负担。                                  审 判 员    吴 岗 峰二O二一 年 九 月 七日书 记 员    董 丽 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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