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侠、程某亮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恢2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恢257号案件名称
王某侠、程某亮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某侠;程某亮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恢25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侠,女,汉族,农民,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执行人程某亮,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申请执行人王某侠持本院(2019)陕0723执61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程某亮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标的77700.2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首次执行时程某亮与王某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分期履行(2020年1月20日前履行不低于5000元。从2020年2月起,每月月底前履行不低于2000元,直至全案履行完毕)。后程某亮在履行13000元后,因经营挖掘垫付费用导致经济紧张中断履行,现提出年底结账后把每月拖欠执行款的全部补齐,现王某侠同意年底履行,并书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恢257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逾期后的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永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宁建刚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韩艳刚、牛奇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31民初346号 下一篇 德安县磨溪闵期松农资店、黄诗雄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23执保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