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御景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保2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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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保2520号案件名称
无锡御景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无锡御景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保2520号被申请人:无锡御景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365-505。法定代表人:王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4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锡御景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御景轩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迎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荣荣书 记 员 顾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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