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李允敬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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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971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李允敬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李允敬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9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舜耕社区人民南路11号明远综合楼B楼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4245098J。负责人:周永超,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允敬,男,汉族,1983年4月8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与李允敬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403民初429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允敬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李允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45453.45元,执行费582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国宏审判员 钱家勇审判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 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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