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吴某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8民初5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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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初5204号案件名称
毛某、吴某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毛某;吴某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8民初5204号原告:毛某,女,汉族,1949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卫征,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1,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吴某2,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吴某3,女,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毛某与被告吴某1、吴某2、吴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毛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正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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