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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乐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新热浪饮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4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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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4787号
  •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乐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新热浪饮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马成龙;马红菊;马佳敏;马佳叶;马齐乐;上海乐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新热浪饮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478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大道1859号。负责人:姚志坚,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上海乐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马佳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新热浪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马红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齐乐,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马成龙,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马红菊,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马佳敏,女,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马佳叶,女,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上海乐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新热浪饮料有限公司、马齐乐、马红菊、马成龙、马佳敏、马佳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沪0101民初14604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上海乐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新热浪饮料有限公司、马齐乐、马红菊、马成龙、马佳敏、马佳叶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500万元、利息67123元、律师费42万元、逾期利息XXXXXXX元及自2020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审查决定,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马齐乐、马红菊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某某镇某某路XXX弄XXX号全幢房产、查封马佳叶名下沪AYXXXX牌照、马成龙名下沪BYXXXX牌照车辆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颖审 判 员  董琛剑审 判 员  沈文轩法官助理  陈 超书 记 员  陈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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