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肖武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3民初3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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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3民初3447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肖武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肖武;支文慧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3民初344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214620221E。负责人:叶盛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妮,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62200。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欢,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11314671。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肖武,男,1975年12月19日生,原户籍地址:贵州省,现户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现身份证号:5201131975××××××××。被告:支文慧,女,1976年6月8日出生,原户籍地址:贵州省,现户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现身份证号:5201131976××××××××。、133××××3878、181××××5542。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以下简称农建行金阳支行)与被告肖武、支文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本案在送达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二被告地址无法进行有效送达而需要公告送达,故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撤回对被告肖武、支文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冰青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祝清碧书 记 员 曾令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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