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永东化工有限公司、陈乐伍等浙江衢州永正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802民初49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802民初4984号案件名称
衢州永东化工有限公司、陈乐伍等浙江衢州永正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衢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衢州永东化工有限公司;陈乐伍;浙江衢州永正锂电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2民初4984号 原告:衢州永东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586268281B,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华阳路22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王永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松、程涵薇,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陈乐伍,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浙江衢州永正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8F73WX0,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华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东,董事长。 原告衢州永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乐伍、浙江衢州永正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永东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陈仁根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程丽霞 书记员孙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曾民、范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91执264号之一 下一篇 童放明、童小林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4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