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民、范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91执2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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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91执264号之一案件名称
曾民、范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曾民;范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91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民,男,汉族,1988年3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被执行人:范成,男,汉族,1988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本院在执行曾民与范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范成与申请执行人曾民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协议履行期限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91执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泽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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