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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民、范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91执2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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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91执26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曾民、范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曾民;范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91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民,男,汉族,1988年3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被执行人:范成,男,汉族,1988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本院在执行曾民与范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范成与申请执行人曾民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协议履行期限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91执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泽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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