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宇环球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无锡晨光物流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终3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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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终3523号案件名称
江苏中宇环球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无锡晨光物流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江苏中宇环球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无锡晨光物流有限公司;无锡瑞源特种钢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居间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终35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宇环球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广南路307-1706。法定代表人:罗宗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义,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晨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振石路32号传化公路港物流信息交易大厅D081。法定代表人:王奎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学春,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彩云,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原审被告:无锡瑞源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路19。法定代表人:周勇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梅,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中宇环球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晨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8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宇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宇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42元减半收取1421元,由上诉人中宇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江审判员 杜伟建审判员 宁尚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宜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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