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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宇环球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无锡晨光物流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终3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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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终3523号
  • 案件名称

    江苏中宇环球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无锡晨光物流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江苏中宇环球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无锡晨光物流有限公司;无锡瑞源特种钢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居间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终35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宇环球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广南路307-1706。法定代表人:罗宗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义,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晨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振石路32号传化公路港物流信息交易大厅D081。法定代表人:王奎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学春,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彩云,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原审被告:无锡瑞源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路19。法定代表人:周勇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梅,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中宇环球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晨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8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宇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宇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42元减半收取1421元,由上诉人中宇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江审判员  杜伟建审判员  宁尚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宜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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