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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强、姚忠礼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2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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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2911号
  • 案件名称

    李宝强、姚忠礼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宝强;姚忠礼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2911号原告:李宝强,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告:姚忠礼,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原告李宝强与被告姚忠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李宝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宝强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宝强撤诉。李宝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 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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