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强、姚忠礼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2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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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2911号案件名称
李宝强、姚忠礼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宝强;姚忠礼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2911号原告:李宝强,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告:姚忠礼,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原告李宝强与被告姚忠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李宝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宝强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宝强撤诉。李宝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 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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