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范德贵、刘鸿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39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1399号
  • 案件名称

    范德贵、刘鸿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范德贵;刘鸿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范德贵,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代理人何德忠,系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910527680。委托代理人倪磊,系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010183916。被执行人刘鸿,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范德贵申请执行刘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其名下登记有车辆两辆,被我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到,我院到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且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才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紫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