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4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476号
  • 案件名称

    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珂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476号原告: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3单元16层3号。法定代表人:谭红。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伟,绵阳市游仙区忠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继明,绵阳市游仙区忠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珂,男,199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涣伶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476号原告: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3单元16层3号。法定代表人:谭红。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伟,绵阳市游仙区忠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继明,绵阳市游仙区忠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珂,男,199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涣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