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5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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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5109号案件名称
刘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风;唐康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5109号原告:刘风,女,1989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告:唐康,男,1995年3月30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殷涧镇凤阳山村唐西队**。原告刘风与被告唐康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康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审理中,原告刘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风负担。审 判 员 张 奚法官助理 张 浩书 记 员 何吉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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