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益军、陈辉等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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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1746号案件名称
李益军、陈辉等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益军;陈辉;孙正浩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1746号 申请执行人:李益军,男,1974年07月04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辉,男,1981年07月18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孙正浩,男,1977年09月2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李益军与被执行人陈辉、孙正浩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24民特5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益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辉、孙正浩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益军17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4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陈辉、孙正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陈辉、孙正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辉、孙正浩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辉、孙正浩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孙正浩名下的车辆及保险不作处置。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辉、孙正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辉、孙正浩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辉、孙正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益军。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陈辉、孙正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17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徐梓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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