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下寺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528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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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528号之六案件名称
剑阁县下寺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剑阁县下寺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52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剑阁县下寺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大仓坝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3MA63N2KGXQ。法定代表人:罗小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波,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207400925L。法定代表人:梁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剑阁县下寺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人民币1082941.954元及违约金(2021年3月31日之前的违约金是141909.09元,从2021年4月1日起以1082941.954元为基数每年1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76982.50元,从2021年4月1日起按钢管每日30.282元、扣件每日413.35元、顶托每日65.61元、钢管接头每日21.4元的标准支付至赔偿金支付完毕之日止;支付申请执行人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8.00元和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46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29969.00元,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剑阁县下寺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人民币1701893.00元,收取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8.00元和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468.00元,其余部分及其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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