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杜某等王某、雍某、马某、刘某、韩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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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4344号案件名称
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杜某等王某、雍某、马某、刘某、韩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杜某;王某;雍某;马某;刘某;韩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344号原告: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 负责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雍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马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1。;; 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韩某,女,汉族,于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某、王某、雍某、马德慧、刘某、韩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古佰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沙龙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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