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澳林全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屹忠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23民初2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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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民初2427号案件名称
贵州澳林全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屹忠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贵州澳林全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屹忠;修文县龙场镇永昌隆粉面馆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23民初2427号原告:贵州澳林全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法定代表人:何忠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祀训,贵州泉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妮,贵州泉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屹忠,男,1978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第三人:修文县龙场镇永昌隆粉面馆,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经营者:邓梅,女,1977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原告贵州澳林全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屹忠及第三人修文县龙场镇永昌隆粉面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0日立案。原告贵州澳林全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澳林全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澳林全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屹忠及第三人修文县龙场镇永昌隆粉面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澳林全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史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 颖书 记 员 蔡红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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