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鑫玲、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5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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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507号之一案件名称
韩鑫玲、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韩鑫玲;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507号之一申请人:韩鑫玲,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文湖区萌水镇兴萌路115号。法定代表人:赵鑫,总经理。申请人韩鑫玲与被申请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507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11日依法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账户1521××××3645人民币499044.00元。申请人韩鑫玲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韩鑫玲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庆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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