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东凤、郭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2执7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882执746号案件名称
谢东凤、郭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谢东凤;郭建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2执746号申请执行人:谢东凤,曾用名谢军、谢国富,男,196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郭建军,男,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谢东凤与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82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郭建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谢东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亦未按照规定报告财产情况】。二、2021年4月6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9月2日,分别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于2021年4月7日冻结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2022年4月6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三、2021年4月7日,向不动产、公积金调查被执行人的郭建军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郭建军名下位于沁阳市(证号:1030123382)有房产一处,因申请执行人谢东凤之子谢洋同被执行人郭建军私下达成还款协议,暂未对其名下房产采取强制措施。四、2021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由于被执行人郭建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律师调查令等相关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13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被执行人郭建军名下房产之外(因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华军审判员 赵 利审判员 张小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卫 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商南县城关久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知民初125号 下一篇 阎刃、龚立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2执592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