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俊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526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526号之二案件名称
佟俊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佟俊海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526号之二被执行人:佟俊海,男,1981年2月6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本院在执行佟俊海罚金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佟俊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佟俊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佟俊海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佟俊海在支付宝20×××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3.5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海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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