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6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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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6958号案件名称
孙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孙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6958号原告:孙凯,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1号。负责人:许颖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伏芮娴,女,公司员工。原告孙凯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原告孙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凯负担。审判员 史夏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蒙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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