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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东、杨延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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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991号
  • 案件名称

    韩东、杨延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韩东;杨延龙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991号原告:韩东,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被告:杨延龙,男,汉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秀岩满族自治县。原告韩东诉被告杨延龙健康权纠纷一案,韩东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刘爱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韩东预缴1454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东负担。审判员  宋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闻 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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